113年度壢小字第1467號
原 告 強明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因被告許良溢竊盜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33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84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內未載請求金額(即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究竟為新臺幣多寡?),欠缺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原告
本件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
陳報狀說明請求之明確金額為何,另寄送
繕本乙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