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49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433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被告雖於
支付命令異議狀上表示:被告現服刑中,可否協調至出獄後有能力一次給付或者是否有協調空間,請求給予緩執行,若保管金或勞作金遭扣除,會增加家人負擔等語。然於民事訴訟中,原告是否同意暫緩執行或者願意與被告協調還款事宜
等情,此
非法院得介入決定之事項,尚
難認被告
上開之主張有據,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
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