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小字第169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敏鈞即簡敏鈞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
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提出被
繼承人簡麗慧之完整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記載完整起訴對象及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訴之聲明之完整
起訴狀。並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