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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小字第 170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701號 原 告 嘉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謝易辰 丁立威 被 告 輝煌年代社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劉國宏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3時16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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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