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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小字第 17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7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王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972元,及其中新臺幣49461元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