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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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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小字第 18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805號
原      告  雅馬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玠宇  
被      告  王夢蓮    籍設新北○○○○○○○○(現應受                         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籍設新北市樹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