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84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徐興鑑 籍設桃園○○○○○○○○○(現應受 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777元,及其中新臺幣79,605元自民國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