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小字第184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賴菽禎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訴訟,此有本院收文章在卷
可考,又原告
起訴狀上雖記載被告
住所地位於桃園市○○區○○路00號,然被告於113年3月25日將戶籍自
上開中壢地址遷往屏東縣○○鄉○○路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