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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小字第 18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84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  
被      告  賴菽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訴訟,此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考,又原告起訴狀上雖記載被告住所地位於桃園市○○區○○路00號,然被告於113年3月25日將戶籍自上開中壢地址遷往屏東縣○○鄉○○路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