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910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被 告 吳逸峰
吳兆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9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