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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小字第 19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968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ALEJO BRIGIDA USTAR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林邊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