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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小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255號
原      告  瓦旦-尤命
被      告  王梵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而被告住所地位於新北市萬里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