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小字第281號
原 告 佛心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守丞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永和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