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小字第325號
原 告 大奭有限公司
被 告 未來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返還租金,而被告之主事務所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且
兩造於教學合作協議書上復有就協議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是依
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