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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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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小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325號
原      告  大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鳳 
被      告  未來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租金,而被告之主事務所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且兩造於教學合作協議書上復有就協議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是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