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小字第443號
原 告 湯城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謝易辰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之0
上列原告與
被告俊穎五金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
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及其
住居所,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具狀查報被告公司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