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小字第 4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47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翁瑞竣 
            曾柏均 
            楊親 
被      告  蘇序芫即蘇伯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996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