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47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曾柏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996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