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小字第59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陳丰浚
被 告 盧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
被告「盧強」之記載,應
全數更正為「盧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