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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小字第 8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84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陶德安 
訴訟代理人  蔡亞庭 
被      告  石名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6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