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小字第895號
原 告 築彤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蘇向生
蘇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築彤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原告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具狀陳述如何證明及估算本件對於信用、名譽及營運上之實際具體損害,並提出客觀資料
佐證,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