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小字第980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何晋銓
李秋華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
可稽。
惟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附卷
可憑,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