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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救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A女     
代  理  人  李怡卿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次按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276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且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參(見桃救卷第4頁)。是依上揭規定,應認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