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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簡字第 10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006號
原      告  張芳瑛  
被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