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1078號
原 告 潘榮泉
潘榮山
潘榮釧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合慶租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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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