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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簡字第 1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115號
原      告  九鼎頂級鴛鴦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榮  
訴訟代理人  吳天銘  
被      告  幸福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宏時  
被      告  環宇電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穎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以本件訴訟需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61號民事判決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該案經本院函詢今,尚未結案,已耗時日久,且本院不能逕向該案承辦股調取卷宗參考,兩造亦同為該案之當事人,非不能透過向該案承辦股聲請閱卷後提供卷內證據資料到院,為避免該案審結後始由本院進行調查證據,而浪費訴訟時日,而認為最初為兼顧兩造程序利益之停止訴訟程序原因不存在,撤銷原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