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1214號
原 告 新康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卓健全
共 同
蔡律灋律師
蔡清福律師
被 告 張冠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宗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見本院個資卷);而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地點為臺南市官田區,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39頁),上述地點分別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為被告應訴之便,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