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126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羅桂珠 籍設桃園○○○○○○○○○(現應受 送達處所不明)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所生,而兩造就此法律關係,已經以書面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現金卡存款帳戶約定事項及個人信用貸款約定事項影本在卷
可參。依
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