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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簡字第 1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296號
原      告  陳金水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被      告  陳孟安  
訴訟代理人  巫瑞熙  
被      告  陳孟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陳金水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99,867元(計算式:本件建物價額128,400×原告應有部分比例7/9=99,867,整數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