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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簡字第 1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12號
原 告 潘榮釧
上列原告與
被告
合慶租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
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