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1312號
原 告 潘榮釧
被 告 合慶租賃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4年10月3日
宣判,
惟因尚有需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