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1322號
原 告 潘淑珠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合慶租賃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狀未記載
訴之聲明,且字跡、
當事人稱謂混亂、原因事實及理由欄內容語意均不明、未繳納
裁判費,而無法特定被告、原因事實,亦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原告應於3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以電腦打字或字跡清晰可辨識之書狀並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確認何本票之債權,須具體明確),並敘明事實及理由、被告姓名及
年籍資料,及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