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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簡字第 138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85號 原 告 黃名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設立址在彰化縣彰化市,而本件車禍發生地點為苗栗縣○○鄉○道0號130公里800公尺處北側向外側,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頁及個資卷),均非屬本院轄區,是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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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