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1386號
原 告 成功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剛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剛倫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依原告民國114年5月12日民事
陳報狀意旨,其欲就租金損失部分,自新臺幣(下同)51,000元擴張至195,500元,
惟未變更
訴之聲明,原告應具狀變更之。又查,
本件聲明變更
暨擴張後,
訴訟標的價額為530,810元(計算式:386,310元+(195,500元-51,000元)=530,81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院高文莊字第1130045236號令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7,22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之4,190元,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並補正,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此部分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