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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簡字第 1399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99號 原 告 呂潓稜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4日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認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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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