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1565號
原 告 翁婷緯
上列原告與
被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狀固記載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412元,
惟未表明係如何計算,要難憑空逕認16,412元係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具狀補正,
暨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0287號裁定影本,並補正
訴之聲明第2項
執行名義為何,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