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161號
原 告 許健陞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宗桓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另原告應於
上開期限內具狀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
請求權基礎為何種
法律關係或依據之法條),逾期不補繳、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