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1627號
原 告 柳雨辰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補正公司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所或
居所,及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
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雖稱
系爭不動產為「如附表所示」,
惟狀內並無附表,依卷內資料亦無從得知系爭不動產為何,原告應具狀敘明,並提出該不動產之最新土地
暨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均不可遮掩)。
三、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查報系爭不動產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並提出系爭不動現值客觀參考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課稅現值、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