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1645號
原 告 維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京沅夢想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時未列被告法定
代理人,
訴之聲明所載「一、不接受被告不當扣款,被告應履約支付每月之保全服務費用」等語,又
非具體、明確而可供執行,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提出被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
主管機關對主任委員當選
准予備查之函文及該主任委員最新
戶籍謄本,並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及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