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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簡字第 1656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656號 原 告 陳芷琳 被 告 悍將汽車百貨即鄭閔仁
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賠償15萬元,後減縮為請求4萬2,500元,依前開說明,本件應改用小額程序,爰將原簡易事件(即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656號)報結後改分小額事件繼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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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