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168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菡庭、吳明峯、張秀玲之
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張秀玲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到院,並更正起訴狀被告欄之甲○○○○○○○之具體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逾期即駁回原告對甲○○○○○○○此一部分之起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二、
經查,原告
本件起訴狀之被告欄關於「甲○○○○○○○」部分,未記載被告具體姓名,且僅附註「身分證字號及住址不明,請准予命原告調查」,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而與起訴程式不符,然依其情形
非不能補正,
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