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1728號
原 告 劉文忠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
撤回狀」,
惟本院於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故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