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1761號
原 告 國鑫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士鴻即鄭博榮之
繼承人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6,1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原告並應補正被
繼承人鄭博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被告鄭士鴻、鄭緗慈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