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1817號
劉紜伊(即郭梅之承受訴訟人)
蕭有成(即郭梅之承受訴訟人)
蕭佳文(即郭梅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祥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王昱棋律師
被 告 陳澤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蕭海雲、劉紜伊、蕭有成、蕭佳文為原告郭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郭梅
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然原告於起訴後之113年7月20日
死亡,其法定
繼承人為蕭海雲、劉紜伊、劉愛三、蕭有成、蕭佳文,此有卓蘭鎮公所函覆之個人戶籍資料、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親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等件附卷
可憑。
惟原告郭梅之
繼承人劉愛三已
拋棄繼承,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函文及
家事事件公告在卷
可稽。故原告郭梅之繼承人為蕭海雲、劉紜伊、蕭有成、蕭佳文,惟其等
迄未向本院聲明
承受訴訟,
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得依職權,命其等為
承受訴訟後,
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