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18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 被 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2,30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
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
準用之。
二、查
上訴人即原告即
反訴被告就不利於其等部分全部
上訴,而本訴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
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5,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共計為12,300元。茲依前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附件:
本訴部分:
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聲明為:1.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之訴部分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淞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372,000元,及自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利益為375,21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
附表:
反訴部分: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聲明為: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215,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