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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簡字第 19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90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賴文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7日下午2時13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同法第436條之8第1項亦有明文。而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此觀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條第2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之初即為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標的金額亦
  未超過10萬元,係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前揭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改用小額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16日下午2時13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