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190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
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7日下午2時13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同法第436條之8第1項亦有明文。而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此觀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條第2款規定即明。二、
經查,原告起訴之初即為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標的金額亦
未超過10萬元,係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
前揭規定,
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改用小額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16日下午2時13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