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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簡字第 1946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94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郭錫佳
理 由 一、 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亦有明定。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具狀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7,667元,及其中38,400元自108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等語,有民事聲請狀(見本院卷第11頁)在卷可稽,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範圍,爰裁定本件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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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