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1951號
原 告 張玲瑄
上列原告與
被告北帝國觀天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
訴之聲明、被告法定
代理人之真正姓名、
住所或
居所,並提出被告管委會報備證明、最近一次主委當選會議紀錄到院,及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4樓之1房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2、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定。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亦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
裁判。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其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另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經查,原告
起訴狀未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且其訴之聲明「訴請管委會叫人敲壞的外牆進行防水及瓷磚的修繕或賠償」等語,
非具體明確可得執行,其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內容,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