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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簡字第 19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9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樹森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錄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申〇〇之年籍資料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錄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錄:
補正被告「申〇〇」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特定其人別之具體年籍資料,並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併應提出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房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異動索引。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相對人真實姓名、居所訴之聲明,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