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2022號
原 告 劉康正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晨旭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且
起訴狀未表明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0,916元係如何計算,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40,916元之計算式,
暨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4509號裁定影本,並至少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