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2129號
原 告 姜愛鳳
被 告 張燕新
陳子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姜愛鳳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