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2237號
原 告 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景嵩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4,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陳景嵩(住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到院(記事勿省略),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