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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簡字第 2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2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蓮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表明被告之完整姓名及足資特定其人別之具體年籍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已依前裁定補正被告,上開被告是否於起訴繫屬時仍為共有人或有異動、存歿之情事,尚未提供戶籍資料以供確認,是本件訴訟是否合於法律規定,已屬有疑。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提出所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含輾轉繼承部分),以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特定其人別之具體年籍資料,並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居所訴之聲明、事實與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份數予本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併請原告調閱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所有權戶籍謄本,以利補正上開資料。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