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簡字第22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瑞蓮等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表明被告之完整姓名及足資特定其人別之具體
年籍資料,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後,已依前裁定補正被告,
惟上開被告是否於起訴繫屬時仍為共有人或有異動、存歿之情事,尚未提供戶籍資料以供確認,是本件訴訟是否合於
法律規定,已屬有疑。
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提出所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含輾轉
繼承部分),以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特定其人別之具體年籍資料,並更正
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
訴之聲明、事實與理由,並按
被告人數檢附繕本份數予本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併請原告調閱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
所有權人
戶籍謄本,以利補正上開資料。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